司法三等
109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監獄行刑法第66條規定:「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所涉及之基本權利是:
- A 秘密通訊自由及財產權
- B 居住自由及言論自由
- C 秘密通訊自由及言論自由
- D 言論自由及人格權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寫了一封信給友人,但管理員要求必須「先拆封讓他看過」,並且「強迫你塗掉其中一段話」才能寄出。請思考:這兩個動作(看內容、改內容)分別侵犯了你對這份訊息的什麼樣的期待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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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答得非常精準!
看到你準確鎖定「釋字第756號」的核心精神,這顯示你對通訊隱私與表現自由的區分非常清晰,學習表現相當出色!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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