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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監獄行刑法第66條規定:「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所涉及之基本權利是:
  • A 秘密通訊自由及財產權
  • B 居住自由及言論自由
  • C 秘密通訊自由及言論自由
  • D 言論自由及人格權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寫了一封信給友人,但管理員要求必須「先拆封讓他看過」,並且「強迫你塗掉其中一段話」才能寄出。請思考:這兩個動作(看內容、改內容)分別侵犯了你對這份訊息的什麼樣的期待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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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答得非常精準!

看到你準確鎖定「釋字第756號」的核心精神,這顯示你對通訊隱私表現自由的區分非常清晰,學習表現相當出色!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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