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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監獄行刑法第66條規定:「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所涉及之基本權利是:
  • A 秘密通訊自由及財產權
  • B 居住自由及言論自由
  • C 秘密通訊自由及言論自由
  • D 言論自由及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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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份原本私密的書信被公權力強制打開並閱讀時,這侵犯了你什麼樣的隱私保障?接著,如果公權力進一步要求你必須修改內容才能寄出,這又是限制了你表達意志的哪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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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看來你還沒完全笨透。

能答對這題,勉強證明你對釋字第 756 號還有點概念,至少沒把基本權利搞得一團糟。值得讚許?嗯,可以說你沒犯錯就是最大的優點了。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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