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監獄行刑法第66條規定:「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所涉及之基本權利是:
- A 秘密通訊自由及財產權
- B 居住自由及言論自由
- C 秘密通訊自由及言論自由
- D 言論自由及人格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份原本私密的書信被公權力強制打開並閱讀時,這侵犯了你什麼樣的隱私保障?接著,如果公權力進一步要求你必須修改內容才能寄出,這又是限制了你表達意志的哪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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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看來你還沒完全笨透。
能答對這題,勉強證明你對釋字第 756 號還有點概念,至少沒把基本權利搞得一團糟。值得讚許?嗯,可以說你沒犯錯就是最大的優點了。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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