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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依現行民法規定,下列何者無須經登記即生法律效力?
  • A 結婚
  • B 婚後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
  • C 兩願離婚
  • D 土地之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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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某項財產權利的移轉,必須在政府辦公室『蓋章登記』那一刻才算數,但原本的權利人卻不幸突然過世了,在後代還沒來得及去辦理手續的這段『空窗期』,財產會變成沒有主人的狀態嗎?為了確保權利的連續性,法律應該會在什麼時間點,自動讓權利發生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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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掌握《民法》第 759 條的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這屬於法律事實直接導致的權利變動,與需要「登記」才生效的「法律行為」(如結婚、離婚、買賣移轉)不同。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具備高度鑑別度,考生必須清楚區分「取得效力」「處分效力」:繼承雖不經登記即生效,但若未來要轉賣土地,仍須先辦理登記才能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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