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 109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甲允諾贈與其所有之名貴 A 跑車一部予乙,允諾3個月內將 A 車移轉交付給乙,該贈與契約並經公證人做成公證書。惟經5個月後,甲仍未交付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贈與契約為無償契約,甲得隨時撤銷贈與契約,故乙不得請求交付 A 車
  • B 贈與契約業經公證,乙得請求甲交付 A 車
  • C 乙得向甲請求因遲延給付所生之遲延利息
  • D 乙得向甲請求因遲延給付所生之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般法律原則下,『無償給予』的承諾如果還沒兌現,給予者是否能反悔?然而,如果這個承諾額外經過了國家公權力(公證)的認證,法律為了保護當事人的『信賴感』,會如何調整給予者的反悔權利?又,受贈人能否進一步要求除了禮物本身以外的賠償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依據《民法》第 408 條,贈與物權利移轉前,贈與人原則上可撤銷。但本題關鍵在於「經公證之贈與」。依同條第 2 項,契約經公證後,贈與人即不適用任意撤銷權。再者,依第 409 條第 1 項,贈與人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僅能請求交付贈與物,且依同條第 2 項排除了遲延利息與損害賠償之請求。因此,乙僅能請求交付 A 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法物權、債權、親屬、繼承編重點概念與實例解析
查看更多「[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