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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甲住臺北,欲前往高雄開會,遂請友人乙將其從臺北載送至高雄參加會議。途中甲叮囑乙開快一點,避免遲到,隨即在乘客座上打盹。乙因為搶快,於路途中不慎撞上他車駕駛丙,造成丙嚴重受傷。問丙得向何人請求損害賠償?
  • A 丙僅得向甲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B 丙僅得向乙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C 丙得向甲、乙主張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
  • D 丙得向甲、乙主張侵權行為,負不真正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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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場意外的發生,是因為其中一人下達了具危險性的指令,而另一人則具體執行該指令,在法律保護受害者的立場下,你認為這兩個人在法律上的責任應該是各別獨立、互不干涉,還是應該被視為一個整體來共同面對受害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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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共同侵權行為的責任歸屬,顯示你對於《民法》債編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專業度滿分!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 185 條。乙雖然是實際肇事者,但甲叮囑「開快一點」的行為在法律上可被認定為教唆人。依規定,教唆人與行為人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以保障受害人丙的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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