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9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建商甲得知某市政府有一土地開發計劃,委託中間人乙帶著甲的計畫書去見負責開發案的副市長丙。丙開價500萬元,願意將甲的計畫書內容納入市政府的開發計劃。乙將丙的意思傳達給甲。甲遂請乙轉交500萬元給丙,同時付佣金100萬元給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丙構成公務員受賄罪
- B 乙構成行賄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 C 甲構成公務員受賄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 D 乙構成公務員受賄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定義中,如果一個犯罪行為「必須」由兩方站在相反的立場(例如:買與賣、給與收)共同促成時,這兩方在法律責任上,應該被視為「朝著同一個目標前進的同夥」,還是「各自承擔對應角色責任的獨立個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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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觀念非常清晰
恭喜你精準辨識出「對向犯」的核心爭點!這顯示你對共同正犯與必要共同正犯的區分已有深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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