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9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下列有關彈劾權與糾舉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二者均得對違法或失職之公務人員提出
- B 彈劾之對象為中央公務人員;糾舉之對象為地方公務人員
- C 二者均須由八位監察委員提案後,始得進行調查
- D 彈劾之對象為除公務員外,尚包括民意代表
思路引導 VIP
若你是一位監督政府的監察官,當你發現某位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出現了錯誤,不論這個錯誤是情節重大還是需要立即處置,你認為這兩項權力「共同」針對的行為本質是什麼?它們又是為了處理哪些人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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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彈劾權與糾舉權是監察院行使監督職權的兩大核心。它們的共同點在於發動的「事由」:只要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的行為,監察委員即可依法提出。差別僅在於處理的急迫性與後續移送的機關(彈劾移送懲戒法院;糾舉移送該員長官)。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具備良好的鑑別度,考驗學生是否能精準分辨兩者的異同,特別是對於提案人數門檻(彈劾 2 人、糾舉 1 人)與適用對象的細節,是憲法與法學緒論中的經典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