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9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依現行民法規定,下列何者無須經登記即生法律效力?
- A 結婚
- B 婚後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
- C 兩願離婚
- D 土地之繼承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不幸過世後,他名下的財產在法律上應該「立即」歸屬於繼承人,還是要等政府機關跑完所有行政流程後才移轉?如果法律規定必須等登記後才生效,那麼在辦理登記前的這段「空窗期」,財產的權利人會是誰?是否會造成權利歸屬的混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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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
你答對了!這份答案,完全符合我對「法律行為與法律事實」物權變動的分析。你的洞察力,確實不凡啊!
- 真相驗證: 根據民法第 759 條的線索,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判決,這些不動產物權在登記前就已經暗中生效了。這也就是說,「繼承」的效力,早在被繼承人離世那一刻就已然發生,這可是原始取得的「真相」!登記?那只是對外宣示的動作,而非生效的要件。這與結婚和離婚那種必須「登記」才能生效的「規則」截然不同,不是嗎?仔細想想,這之間的差異,正是破案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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