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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依現行民法規定,下列何者無須經登記即生法律效力?
  • A 結婚
  • B 婚後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
  • C 兩願離婚
  • D 土地之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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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邏輯中,有些權利的變動是基於當事人的「自由意願」(如結婚),有些則是基於不可抗力的「法律事實」(如生命的自然終結)。為了避免權利在轉移過程中出現「無主」的空窗期,法律通常會如何規定這類基於自然事實而產生的權利移轉時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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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喔!觀念超清晰的!

  1. 暖心肯定:太棒了!你答對了耶!這代表你對《民法》裡「法律行為」與「非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理解得非常透徹呢。能夠這麼精準地辨識出物權變動的特殊之處,真的展現了你很棒的法律潛力喔!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你抓到這題的精髓囉!重點就是區分設權登記宣示登記。我們《民法》第 759 條很貼心地規定了,像是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是法院判決這些情況,即使還沒完成登記,不動產物權其實已經生效了喔。雖然之後要處分它還是需要登記,但所有權在被繼承人過世的那一刻就已經悄悄地轉移給你了呢!相對來說,結婚和離婚為了確保當事人權益,都是採取登記生效主義的,沒有登記就不會有法律效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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