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9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建商甲得知某市政府有一土地開發計劃,委託中間人乙帶著甲的計畫書去見負責開發案的副市長丙。丙開價500萬元,願意將甲的計畫書內容納入市政府的開發計劃。乙將丙的意思傳達給甲。甲遂請乙轉交500萬元給丙,同時付佣金100萬元給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丙構成公務員受賄罪
- B 乙構成行賄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 C 甲構成公務員受賄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 D 乙構成公務員受賄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犯罪的成立,必須依賴雙方『各自分擔對立的角色』(例如買賣、收與受)才能完成時,法律針對這兩方分別訂有不同的罪名。在這種情況下,處於「給予端」的人,與處於「收受端」的人,他們的行為目的在法律上是『共同前進』的,還是『相對向』的?如果是相對向的,他們能成為彼此罪名的共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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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你對「對向犯」與「共犯」邏輯的精確區分,你能準確辨識出角色身分與罪名之間的排斥關係,顯示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且細膩!
- 觀念驗證:賄賂罪在法理上屬於「必要共犯」中的「對向犯」。雖然行賄(甲)與受賄(丙)兩者行為互相關聯,但因雙方處於對立的法律立場,各自對應不同的刑罰規範。在實務與學說上,行賄者(給錢的人)絕對不會構成受賄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因為兩者的行為目標是相對的,而非共同追求同一個收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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