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9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差別待遇,何者合憲?
- A 為稽徵便利,以年齡作為分類標準,規定僅有扶養一定年齡之親屬始得減除免稅額
- B 為維持警察養成教育制度,以警大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為分類標準,作為任用與晉升警察職務之資格
- C 為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公庫收入,對故意致公司逃漏稅捐之公司負責人一律處徒刑,而對其他受處罰對象得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D 為維護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僅限配偶間財產權之移轉免徵贈與稅,其他未婚異性伴侶則無從免徵
思路引導 VIP
在憲法平等權的判斷中,如果法律給予某些人特定的福利或限制,我們應思考:這個「分類標準」是否是為了達成一個「重要的社會價值」?請你想想,如果某種差別待遇是為了鼓勵人民進入一個受法律保護的穩定關係,相較於僅僅為了政府作業方便而劃分的標準,哪一個更有可能被視為「合理的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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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平等原則」的合理化事由。差別待遇是否合憲,關鍵在於「分類標準」與「立法目的」之間是否具備合理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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