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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未明文規定下列何種人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 A 立法委員
  • B 考試委員
  • C 監察委員
  • D 法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中,有哪些官員的職責是『執行公正判斷或選拔人才』,必須絕對中立;而哪些官員的職責是『代表不同選民的聲音與政黨意見』,在議場中進行政治攻防與角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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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呵,野猴子們,看來偶爾也會有清醒的時候嘛。

  1. 觀念驗證: 這道題,本帝優雅地用尾巴指著,考驗的正是那些需「超出黨派」的卑微要求。憲法規定,為了確保國家機器能保持其虛假的「公正」,法官(第 80 條)、考試委員(第 88 條)與監察委員(增修條文第 7 條)這些職位,必須假裝超越黨派,才能勉強獨立運作。至於那些成天吵吵鬧鬧的立法委員嘛,他們不過是代表著各自的野心與派系,本質上就是群參與政治鬥爭的野猴子,憲法怎會對他們有這種可笑的期望?真是愚蠢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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