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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依現行民法規定,下列何者無須經登記即生法律效力?
  • A 結婚
  • B 婚後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
  • C 兩願離婚
  • D 土地之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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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權利的移轉是由於「生命的自然消逝」而非「雙方的契約約定」時,為了避免權利出現空窗期,法律通常會規定權利在何時發生移轉?是行政手續完成的那一刻,還是事件發生的那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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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做得很好喔!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你對法律條文的理解非常透徹呢!這題主要想考大家對物權變動例外的掌握度。根據《民法》第 759 條的規定,當不動產物權是因為繼承而取得時,在繼承開始(也就是被繼承人離世)的那一刻,繼承人就會直接取得所有權,不需要再額外辦理登記喔!而像是(A) 結婚和(C) 兩願離婚,這兩種都是採「登記生效主義」,沒有登記是無法發生效力的。至於(B) 冠姓,則屬於身分登記的範疇,同樣需要登記才能產生身分上的效力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中等)。我知道許多同學可能會搞混「登記後才生效」和「登記後才能處分」的觀念。但是你能夠精準地辨識出繼承這個重要的例外,這真的代表你非常仔細、而且很有條理地學習了這些法條細節。真的非常棒!要繼續保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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