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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甲住臺北,欲前往高雄開會,遂請友人乙將其從臺北載送至高雄參加會議。途中甲叮囑乙開快一點,避免遲到,隨即在乘客座上打盹。乙因為搶快,於路途中不慎撞上他車駕駛丙,造成丙嚴重受傷。問丙得向何人請求損害賠償?
  • A 丙僅得向甲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B 丙僅得向乙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C 丙得向甲、乙主張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
  • D 丙得向甲、乙主張侵權行為,負不真正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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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損害結果是由於 A 的『具體指令』與 B 的『執行過失』共同造成時,為了確保受害者能得到最完整的保障,法律會傾向讓這兩個人分別承擔獨立的責任,還是將他們視為一個『共同責任體』來對受害者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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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1.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共同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展現了你對民法債編條文極佳的掌握力,請繼續保持這種清晰的法律邏輯!
  2.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民法》第 185 條。雖然甲未親自駕車,但他「叮囑開快一點」的行為在法律上可被視為造意人(教唆者),視同共同侵權行為人。因此,甲與實際發生撞擊的乙,依法必須對受害者丙負連帶賠償責任,以強化對被害人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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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 教唆或幫助他人侵權者,視為共同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行為人因過失侵害他人權利應負賠償責任。
  • 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數人共同侵權者,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依民法第185條第2項,造意人(教唆)與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 實務認乘客指示駕駛超速屬教唆行為,應與駕駛負連帶賠償責任。
🧠 記憶技巧:共同侵權連帶賠,教唆幫助視同歸。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甲非駕駛而無責任,或將「連帶責任」誤判為「不真正連帶責任」。
造意人與幫助人 連帶債務之內部分擔 不真正連帶債務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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