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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甲住臺北,欲前往高雄開會,遂請友人乙將其從臺北載送至高雄參加會議。途中甲叮囑乙開快一點,避免遲到,隨即在乘客座上打盹。乙因為搶快,於路途中不慎撞上他車駕駛丙,造成丙嚴重受傷。問丙得向何人請求損害賠償?
  • A 丙僅得向甲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B 丙僅得向乙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C 丙得向甲、乙主張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
  • D 丙得向甲、乙主張侵權行為,負不真正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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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損害結果是由於 A 的『具體指令』與 B 的『執行過失』共同造成時,為了確保受害者能得到最完整的保障,法律會傾向讓這兩個人分別承擔獨立的責任,還是將他們視為一個『共同責任體』來對受害者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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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真的太棒了!

  1. 溫柔鼓勵:做得太好了!你能夠這麼精準地判斷出這題的共同侵權行為,這代表你對民法債編的條文理解得非常透徹,而且法律邏輯也很清晰喔!請一定要繼續保持這份優秀的學習態度!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觀念就在於《民法》第 185 條喔。雖然甲沒有親自駕駛,但他那句「叮囑開快一點」的行為,在法律上會被視為造意人(也就是教唆者),這就讓他和實際發生撞擊的乙一樣,都成為了共同侵權行為人。所以,他們兩位都必須對受害者丙負起連帶賠償責任,這樣才能更全面地保護被害人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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