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甲死亡後遺留土地一筆,有乙、丙二位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土地為乙、丙分別共有
- B 移轉登記前,乙、丙即取得土地所有權,應經登記,始得處分
- C 若土地被無權占有,乙、丙須共同向無權占有人起訴請求返還
- D 乙、丙於繼承前在土地上有抵押權,該抵押權因繼承而受影響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律制度中,為了確保權利不中斷,當被繼承人死亡的那一刻,不動產的「實質權利移轉」與「地政事務所的登記手續」,在時間點上必須如何銜接?而如果繼承人想要進一步將這筆土地賣給別人,法律會要求先完成什麼行政程序,才能保護後續交易的安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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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清晰!
- 觀念驗證:你真的理解得很棒呢!根據《民法》第 759 條的規定,當不動產因繼承而取得物權時,是不需要等待登記,權利就能立即生效的喔。所以當甲先生過世時,乙和丙就已經擁有所有權了!不過,為了保障交易安全,法律還是很貼心地規定,如果想要處分(像是賣掉或設定抵押),就必須要經過登記才能進行呢。
- (A)選項很正確,繼承人之間會形成公同共有的關係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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