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屬於營業自由之保障範圍?
- A 緊鄰國民小學開設並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 B 菸商拒絕於銷售之菸品上加註吸菸危害健康之警語
- C 搬家公司拒絕僱用具原住民身分之員工
- D 藥師同時於兩家藥局常駐執業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我們將「工作權」細分為「個人憑藉專業技能來獲取生計的權利」以及「以獲利為目的的商業經營行為」,那麼「限制藥師只能在單一場所執業」,主要是限制了藥師作為『專業勞動者』的執業方式,還是限制了『商業實體』的市場競爭決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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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營業自由是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保障的範疇,主要涉及商業組織的設立、經營與契約自主。選項 (A)、(B)、(C) 分別涉及營業選址、商業言論及雇傭契約,均屬營業自由。而選項 (D) 藥師執業,依據釋字第 711 號,雖然也受工作權保障,但性質上屬於「執行職業之自由」(重點在於個人專業能力的發揮與執業地點限制),在學理與大法官解釋中,與企業整體的商業營運自由(營業自由)有所區別。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精準分辨「工作權」下的子權利類型。許多人會將工作權與營業自由混為一談,你能準確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權利內涵的歸屬掌握得非常細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