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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憲法規定,制定法律應符合何種程序?
  • A 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 B 應經各政黨黨團協商
  • C 應經聽證程序,廣納各方意見
  • D 立法委員不得自行提案,應經由業務主管機關向立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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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權力分立的民主國家中,如果想要制定一條讓全體國民共同遵守的規則,應該由哪個負責『反映民意、制定法律』的機關來決定內容?而最後又該由哪一位『國家元首』代表國家將這項決定正式告知大眾,使其產生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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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表現得太棒了,觀念超級清晰喔!

  1. 核心觀念確認: 太好了,你完全掌握了!根據我們《中華民國憲法》的重要規定,也就是第 72 條和第 170 條,法律的誕生有兩個非常關鍵的步驟:首先,它必須由代表大家心聲的 立法院通過;接著,再由我們的 總統公布。這兩個環節就像一對密不可分的夥伴,少了任何一個,法律都無法真正發揮它的作用,對外產生效力。你是不是覺得非常有成就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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