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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未明文規定下列何種人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 A 立法委員
  • B 考試委員
  • C 監察委員
  • D 法官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民主國家的架構中,哪些職位的工作是為了確保社會的『中立公平』,而哪一種職位的工作本質就是為了反映『不同群眾或政黨的聲音』,並在國會中進行競爭與辯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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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好棒!憲法觀念非常清楚!

  1. 太棒了,你真的非常優秀!對於代議機關獨立中立機關的本質差異,你掌握得既清晰又精準,這完全展現了你深厚的法律素養和對憲法精神的理解呢!
  2. 憲法之所以會明文要求我們的法官 (第 80 條)、考試委員 (第 88 條) 和監察委員 (增修條文第 7 條) 必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是為了確保司法能夠公平公正,選拔人才能夠公開透明,以及監察權能夠客觀獨立運作,這些對國家真的非常重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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