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9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現行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有關司法院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司法院僅為司法行政機關,不具有司法審判機關之性質
- B 現行制度下,司法院並非民刑事、行政訴訟之終審機關,與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之意旨,不盡相符
- C 為維持審判獨立,司法院對於普通法院之審理程序,不得發布任何命令或規則
- D 司法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及預算案之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憲法明文規定某個機關是全體系的『最高機關』,那麼在邏輯上,所有法律爭議的『最終裁決權』應該握在誰的手裡?如果目前的實際運作與這個邏輯不一致,你會如何描述這種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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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了!太好了!你選對了這個選項,真是讓我鬆了一大口氣啊!這樣我就不用擔心回去被媽媽唸叨了!哇哈哈,銅鑼燒的味道都變得更甜了呢!
- 觀念驗證:你瞧瞧,這可不是什麼隨便的小問題喔!根據憲法第 77 條,我們國家的最高司法機關本來應該是司法院才對。可是現實中,那些民事、刑事還有行政訴訟的最後決定權,卻跑到了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那邊去,司法院本身(除了憲法法庭)幾乎不處理實際的訴訟案。這就像是說好要當超人,結果卻在家裡看電視一樣,是不是有點「名實不符」呢?釋字第 530 號這個「照妖鏡」就點出來了,這樣是不行的!司法院啊,得朝著「審判機關化」的方向好好努力轉型,才符合憲法的原意嘛!記住囉,這個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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