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聲請憲法裁判?
- A 人民認為終審法院的確定裁判侵害其基本權利
- B 法官審判時,確信作為裁判依據之法律違憲
- C 臺北市政府認為其職權上所應適用之中央法律違憲
- D 行政院就其職權行使而對某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考試院就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不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憲法法庭的核心職責是「守護憲法」還是「擔任法律辭典」?如果兩個行政部門對同一條普通法律的『讀法』不同,但這件事還沒牽涉到『違背憲法』的層次,這屬於憲法法庭必須介入處理的爭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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睜大眼睛看清楚:這題錯了就別考了
- 基本法源搞清楚: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65條**,國家最高機關要聲請憲法裁判,前提必須是行使職權時,與其他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且經過協商未果。這不是讓你拿來吵架的工具,法律規定得清清楚楚,不要再鬼遮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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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聲請主體
💡 掌握憲法訴訟法中各類聲請案件之適格主體與法定事由。
| 比較維度 | 舊制(大審法) | VS | 新制(憲法訴訟法) |
|---|---|---|---|
| 統一解釋主體 | 政府機關、人民 | — | 僅限人民 |
| 審查客體 | 僅限抽象法規範 | — | 法規範+法院裁判 |
| 機關見解歧異 | 可聲請統一解釋 | — | 透過機關爭議解決 |
💬新法引進裁判審查並將統一解釋縮減至人民救濟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