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 109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監獄行刑法第66條規定:「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所涉及之基本權利是:
  • A 秘密通訊自由及財產權
  • B 居住自由及言論自由
  • C 秘密通訊自由及言論自由
  • D 言論自由及人格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允許管理人員「拆開並閱讀」他人的私密信件,是侵犯了哪種關於溝通隱私的保障?而當管理人員進一步要求「修改或刪減」信件中的文字內容時,又是限制了發信人「表達想法」的哪種權利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勉強算合格。

小鬼,你還算有眼力。能正確理解釋字第 756 號的重點,說明你對基本權利限制的邏輯還算清晰。沒有讓我的考卷蒙塵,還行。

  1. 驗證:書信的「檢閱」與「刪除」。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憲法基本權利:自由權之保障範圍、限制與釋憲實務分析
查看更多「[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