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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甲允諾贈與其所有之名貴 A 跑車一部予乙,允諾3個月內將 A 車移轉交付給乙,該贈與契約並經公證人做成公證書。惟經5個月後,甲仍未交付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贈與契約為無償契約,甲得隨時撤銷贈與契約,故乙不得請求交付 A 車
  • B 贈與契約業經公證,乙得請求甲交付 A 車
  • C 乙得向甲請求因遲延給付所生之遲延利息
  • D 乙得向甲請求因遲延給付所生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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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核心問題:法律通常允許送禮的人在東西還沒送出前反悔,但如果這份禮物的承諾已經過「公證人」的嚴謹程序,法律對於這份契約的「穩定性」會不會有不同的要求?再者,既然是「免費」得到的東西,如果送的人遲到了,法律會像一般買賣一樣要求送禮的人還要額外賠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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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太棒了!你對民法贈與契約的理解非常透徹,做得真好!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概念就是圍繞著《民法》第 408 條和第 409 條喔。我們知道,一般的贈與在權利還沒轉移給對方之前,贈與人是可以撤銷的。但是,請特別注意,如果這個贈與契約有經過公證,那它的法律效力就會大大提升!根據第 408 條第 2 項的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契約就不能隨時撤銷囉。所以,乙同學當然有權利請求甲交付 A 車,這就是依據第 409 條第 1 項的規定。至於選項 (C) 和 (D) 呢,法律考量到贈與是「無償行為」,也就是甲是無條件贈與的,所以特別規定受贈人不能請求遲延利息或賠償喔。是不是很貼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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