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9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甲住臺北,欲前往高雄開會,遂請友人乙將其從臺北載送至高雄參加會議。途中甲叮囑乙開快一點,避免遲到,隨即在乘客座上打盹。乙因為搶快,於路途中不慎撞上他車駕駛丙,造成丙嚴重受傷。問丙得向何人請求損害賠償?
- A 丙僅得向甲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B 丙僅得向乙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C 丙得向甲、乙主張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
- D 丙得向甲、乙主張侵權行為,負不真正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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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侵權行為中,如果損害的發生是因為一個人的實際操作,加上另一個人的『誘導或指使』,法律為了保護受害者,會傾向讓這兩個人分別承擔責任,還是將他們視為一個整體的賠償單位?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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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共同侵權行為」。雖然直接撞人的是乙,但甲要求乙「開快一點」的行為在法律上被視為教唆人。根據《民法》第 185 條第 2 項規定,教唆人與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因此,甲與乙必須對受害者丙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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