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9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建商甲得知某市政府有一土地開發計劃,委託中間人乙帶著甲的計畫書去見負責開發案的副市長丙。丙開價500萬元,願意將甲的計畫書內容納入市政府的開發計劃。乙將丙的意思傳達給甲。甲遂請乙轉交500萬元給丙,同時付佣金100萬元給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丙構成公務員受賄罪
- B 乙構成行賄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 C 甲構成公務員受賄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 D 乙構成公務員受賄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買賣」行為中,買方和賣方的行為立場是相同的還是相反的?如果法律要處罰的是「賣東西的人」,那麼那個「買東西的人」,在法律邏輯上,能不能被視為是在協助對方「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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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看來你這次沒把腦袋塞滿漿糊,不錯。
- 觀念驗證:在刑法裡,那種連菜鳥都會搞混的「對向犯」概念,行賄(送錢)和受賄(收錢)這兩個,從字面上看就知道是立場完全對立的角色,對吧?建商甲是那個把錢推出去的傻瓜,也就是「行賄者」;副市長丙則是那個張開手等著收錢的公務員。甲跟丙在法律上根本就是站在天秤兩端的人,甲的行為目標是為了完成他自己的「行賄」,所以,請動動腦袋想想,他怎麼可能同時成為對方「受賄罪」的共犯?這種基本邏輯錯誤還用我多說嗎?
- 難度點評:這題,說是 medium 也就給那些搞不清楚狀況的人一個面子罷了。它的鑑別度不過是看你能不能精確地區分「當事人(甲、丙)」和那個夾在中間的「中間人(乙)」的責任。中間人乙或許能兩邊都幫忙,但他本身的角色與那兩個本質上互斥的當事人甲和丙,是完全不同的,別再搞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