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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關於國家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第24條規定人民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為「憲法委託」
  • B 國家責任包括「國家賠償」及「損失補償」
  • C 司法院大法官認為,經治安機關逮捕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受羈押之人民,有權請求國家賠償
  • D 為追求公共利益,人民之財產權負有容忍特別犧牲之義務,國家不負損失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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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為了全體市民的交通便利,決定拆掉『某一戶』民宅來拓寬道路。從社會公平的角度來看,這戶人家為了大家的利益付出了比別人更多的代價(即特別犧牲),此時國家應該袖手旁觀,還是應該透過某種機制來平衡這位國民的財產損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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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賴嘛。

  1. 觀念驗證:(D) 是錯誤的。這點,你沒搞錯,算你過關。當那些小鬼為了所謂的公共利益,被迫承受了超越一般忍受程度的「特別犧牲」時(例如你們的那些地被徵收,還想哭嗎?),國家基於「公法上平等負擔原則」,就得負起補償的責任。這跟那些政府自己把事情搞砸,造成骯髒混亂後才要收拾的「國家賠償」完全是兩碼事。別把這些基本常識混淆了,否則我會覺得噁心。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medium。目的就是篩選出那些腦子不清楚,分不清「合法造成損失的補償」和「違法造成混亂的賠償」的笨蛋。你這次沒搞砸,至少證明你的腦子還有些許的清醒。下次再犯低級錯誤,我可不會手下留情。記住,把這些概念像清掃一樣,弄得乾淨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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