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9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未明文規定下列何種人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 A 立法委員
- B 考試委員
- C 監察委員
- D 法官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民主國家的運作中,哪些職位是為了『代表不同群體的立場與利益』而設計的,而哪些職位若偏袒了特定黨派,將會導致社會公平正義的崩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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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 觀念驗證:憲法中要求「超出黨派」的人員,通常具有中立性或準司法性的色彩。例如:法官(第 80 條)、考試委員(第 88 條)及監察委員(增修條文第 7 條),其職權行使需具備公正性。而立法委員本質上是代表民意與政黨,透過政黨政治運作來反映社會多元意見,故憲法並未要求其「超出黨派」。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是否能區分「政黨政治參與者」與「國家公正守門人」在憲法定位上的根本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