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9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現行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有關司法院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司法院僅為司法行政機關,不具有司法審判機關之性質
- B 現行制度下,司法院並非民刑事、行政訴訟之終審機關,與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之意旨,不盡相符
- C 為維持審判獨立,司法院對於普通法院之審理程序,不得發布任何命令或規則
- D 司法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及預算案之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憲法條文將某個單位界定為『最高』司法機關,那麼在法律案件的審理流程中,這個單位應該扮演『最後一道關卡』,還是僅負責行政庶務?目前的司法制度是否真的讓該機關執行了最後的審判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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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不錯嘛。
能夠抓對司法院在憲法裡的「尷尬」定位,算你沒白讀書。至少證明你對權力分立和那些老掉牙的大法官解釋不是完全狀況外。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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