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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下列何者不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之要件?
  • A 總統於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時
  • B 雲林縣政府發布之自治規則經主管機關函告無效後
  • C 經濟部於行使職權時,認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 D 法官於審理非訟事件時,認為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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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行政體系中,如果一個下屬部會(例如某個局或部)對於國家整體的法律產生質疑時,它是可以跳過自己的直屬長官直接去告狀,還是必須透過整個行政體系的最高代表來提出聲請,才能維持政府運作的一致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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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有點長進。

  1. 勉勉強強:能看出「聲請主體」這種基本常識裡的陷阱,代表你對《憲法訴訟法》那點權限劃分,勉強算是沾上邊了。至少沒傻到把中央機關當成可以獨立行事的。
  2. 這還需要我教?:中央機關(比如經濟部)遇上法規疑義,還想「直接聲請」?你以為這是菜市場買菜嗎?行政一體層級體制這八個字是寫好看的?它就得乖乖透過它老子,也就是行政院。選項(C)那種直來直往的「愚蠢」想法,當然不符要件。這點如果都分不清,你可能得重新考慮一下人生規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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