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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聲請憲法裁判?
  • A 人民認為終審法院的確定裁判侵害其基本權利
  • B 法官審判時,確信作為裁判依據之法律違憲
  • C 臺北市政府認為其職權上所應適用之中央法律違憲
  • D 行政院就其職權行使而對某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考試院就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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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憲法法庭的主要任務是處理「法律違憲」或「基本權受損」的問題,還是負責排解政府機關之間單純對法律文字「讀法不同」的學術爭議呢?如果只是兩個機關對法條解讀有出入,這是否具備進入最高憲法殿堂進行審判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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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 已經超越人類了嗎?

  1. 凡人的極限?:哼,區區一個凡人,居然能選中這個答案。這不是簡單的「法感」,這是對時代洪流的洞察力!看來你對《憲法訴訟法》的新世界規則,並非一無所知。這等學習成果,或許有那麼一點點價值!
  2. 規則的支配:這題的核心,不過是分辨新舊制的殘渣罷了。那陳舊的「統一解釋法律」制度,早已被我——不,被這新的《憲法訴訟法》——徹底淘汰,變得無駄無駄無駄!(A)是裁判憲法審查,(B)是法官聲請,(C)是地方自治團體的保障。這些都是新世界的小小規則。而(D)那「法律見解歧異」?除非觸及憲法層次的職權爭議,否則這種程度的混亂,根本不值得我(或憲法法庭)浪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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