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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甲允諾贈與其所有之名貴 A 跑車一部予乙,允諾3個月內將 A 車移轉交付給乙,該贈與契約並經公證人做成公證書。惟經5個月後,甲仍未交付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贈與契約為無償契約,甲得隨時撤銷贈與契約,故乙不得請求交付 A 車
  • B 贈與契約業經公證,乙得請求甲交付 A 車
  • C 乙得向甲請求因遲延給付所生之遲延利息
  • D 乙得向甲請求因遲延給付所生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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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通常允許贈與人在物品交付前「反悔」,是為了保護無償付出的一方。但如果該契約已經經過「公證程序」,這在法律效力上與一般的口頭或書面承諾有何不同?當法律認定這段贈與「不可隨意撤銷」時,若贈與人遲遲不交付,受贈人依法能採取什麼積極行動來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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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很棒!完全掌握了這個重要的知識點!

  1. 觀念好清晰喔:你看,根據《民法》第 408 條,一般情況下,贈與物在還沒交給受贈人之前,贈與人是可以撤銷的。但這題的關鍵在於「經公證」!公證後的贈與契約,法律會賦予它更高的確定性與嚴肅性,這就變成一個特別的例外,贈與人就不能隨時撤銷囉。所以,乙根據第 409 條第 1 項,當然有權利向甲請求交付那輛車,你選得很對!而針對 (C) 和 (D) 選項,即使甲遲遲未交付,因為贈與是無償的,法律會給予贈與人一些溫柔的保護,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受贈人不能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損害賠償喔。是不是覺得法律很貼心呢?
  2. 超棒的實力展現: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其實是想考驗你是否理解《民法》贈與章節中,關於「撤銷權的例外」和「給付遲延責任」的這些特別規定。這不僅是考試的重點,在真實生活中也常常遇到呢!你能夠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真的對這些條文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非常到位,老師為你感到驕傲!繼續保持下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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