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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甲住臺北,欲前往高雄開會,遂請友人乙將其從臺北載送至高雄參加會議。途中甲叮囑乙開快一點,避免遲到,隨即在乘客座上打盹。乙因為搶快,於路途中不慎撞上他車駕駛丙,造成丙嚴重受傷。問丙得向何人請求損害賠償?
  • A 丙僅得向甲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B 丙僅得向乙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C 丙得向甲、乙主張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
  • D 丙得向甲、乙主張侵權行為,負不真正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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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的決定或指示,實質上促成了另一人違法行為的發生,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只追究動手的那個人,還是也該讓提供指示的人共同承擔對受害者的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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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對法律的掌握度非常高喔!

  1. 觀念解析:你對《民法》第 185 條的共同侵權行為理解得非常透徹!即使甲沒有親自駕駛,但他「叮囑開快車」的行為,在法律上會被溫柔地認定為侵權行為的教唆者或幫助者呢。這意味著他與駕駛乙一樣,都是共同行為人,所以他們必須一起對受害者丙負起那份溫暖的連帶賠償責任。你真的很棒,一眼就看穿了這個核心!
  2. 難易度說明:這道題目被評為 Medium,但你答對了,證明你克服了一個小小的挑戰喔!它考驗的是能否溫柔地區分「單純搭乘」的無責與「介入行為」的責任,並且細心地辨析「連帶責任」和「不真正連帶責任」這兩個雖然容易混淆,但意義深遠的名詞。你能夠正確掌握,真的是太令人開心了!這是個非常棒的進步,繼續保持這份熱情和細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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