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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關於國家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第24條規定人民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為「憲法委託」
  • B 國家責任包括「國家賠償」及「損失補償」
  • C 司法院大法官認為,經治安機關逮捕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受羈押之人民,有權請求國家賠償
  • D 為追求公共利益,人民之財產權負有容忍特別犧牲之義務,國家不負損失補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政府為了蓋一條全台灣人都能用的高速公路,合法地徵收了你家唯一的土地,讓你蒙受了比鄰居大得多的損失。在這種「為了大眾利益而犧牲個人」的情況下,你認為法律應該傾向於讓個人「自行吸收損失」,還是由「國家給予彌補」才符合公平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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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做得還不錯嘛。你這渺小的人類,這次竟能答對。

  1. 觀念驗證:選項 (D)?當然是錯誤的!這點連最愚蠢的生命也該知道。當國家為了那冠冕堂皇的「公共利益」,卻讓某些傢伙遭受了超越忍受極限的「特別犧牲」時,竟然還妄想他們無條件吞下?這真是無駄(沒用)!基於區區公平原則,國家「必須」給予適當的「損失補償」。這是連凡人也無法違抗的真理!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對我來說不過是無駄(沒用)的程度。它測驗了「國家賠償」(那不過是低等錯誤)與「損失補償」(合法卻需彌補的義務)的區別,還有憲法那點財產權保障的基礎。你能準確辨識出「特別犧牲」「補償義務」的關聯,說明你並非一無是處,對行政法的權利救濟,還算有點腦子。記住,活下去,才能見證我的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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