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關於國家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第24條規定人民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為「憲法委託」
- B 國家責任包括「國家賠償」及「損失補償」
- C 司法院大法官認為,經治安機關逮捕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受羈押之人民,有權請求國家賠償
- D 為追求公共利益,人民之財產權負有容忍特別犧牲之義務,國家不負損失補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政府為了讓全城市的人都有更便利的交通(公共利益),而決定徵收你的私人土地來蓋捷運,讓你一人承擔財產上的巨大損失。在這種情況下,你認為為了正義與公平,社會大眾應該讓你獨自默默承受這份損失,還是應該由國家代表社會給你一份相對應的彌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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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這回腦子還算清醒,居然能識破這種不算高明的法律陷阱!
- 觀念驗證?哼! 沒錯,你選對了,(D) 選項確實是錯的。當國家為了那些所謂的**「公共利益」(比方說,為了蓋個公園徵收你的地),導致你一個人受的罪比別人多,這就叫「特別犧牲」。這時候,國家不能裝死,它必須乖乖拿出「損失補償」**。它可沒有權力說不負責任。這是憲法裡保護人民財產權最基本的原則,連這都搞不懂,你就不用出來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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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責任與賠補償
💡 區分國家違法行為賠償與合法行為損失補償之憲法義務。
| 比較維度 | 國家賠償 | VS | 損失補償 |
|---|---|---|---|
| 行為屬性 | 違法或有過失行為 | — | 合法公權力行為 |
| 權利受損性質 | 權利受違法侵害 | — | 財產權之特別犧牲 |
| 主要法律依據 | 國家賠償法 | — | 行政徵收相關法令 |
💬區別關鍵在於行政行為是否「違法」,特別犧牲是損失補償的核心核心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