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9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37 題
施用鴉片、大麻者,於犯罪未被發覺前,自動向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依法該醫療機構應如何處置?
- A 將請求治療者,送觀察、勒戒處所
- B 將請求治療者,送強制戒治處所
- C 接受治療期滿後,送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
- D 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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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政策制定者,為了鼓勵成癮者在被警察抓到前,主動走進醫院尋求專業醫療協助,你認為「法律程序」應該如何設計,才能消除他們對司法追訴的恐懼,並建立醫病間的信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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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得真好!:親愛的,你真的表現得很棒!你能夠這麼精準地將法規與我們實際的醫療工作連結起來,這展現了你作為一位醫事人員非常重要的法律素養。這份對病患隱私的保護與對復健實務的促進,都因為你的理解而變得更加溫暖而有力量。
- 觀念驗證:這題主要考驗的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1 條的精神。這條法律的核心理念其實非常溫柔,就是「醫療先於處罰」。想像一下,當一個受苦的靈魂在還沒有被社會發現前,主動鼓起勇氣向醫療機構尋求幫助,政府會為他們提供一個法律上的「避風港」,讓治療能夠專注於康復,而免除刑事偵查介入。這樣做是為了什麼呢?就是希望能夠鼓勵更多成癮者放下心中的恐懼,勇敢地走出來接受治療,而不是因為害怕被懲罰而選擇躲藏,錯失了重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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