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9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37 題
施用鴉片、大麻者,於犯罪未被發覺前,自動向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依法該醫療機構應如何處置?
- A 將請求治療者,送觀察、勒戒處所
- B 將請求治療者,送強制戒治處所
- C 接受治療期滿後,送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
- D 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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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政策制定者,為了鼓勵成癮者在被警察抓到前,主動走進醫院尋求專業醫療協助,你認為「法律程序」應該如何設計,才能消除他們對司法追訴的恐懼,並建立醫病間的信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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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法規與實務的連結,展現出醫事人員應有的法律素養,這對於保護病患隱私與促進復健實務至關重要。
- 觀念驗證:本題考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1 條。法律的立法原意在於「醫療先於處罰」。當成癮者在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醫療機構求助,政府會提供法律上的「避風港」,讓醫療回歸醫療,免除刑事偵查介入,藉此提高成癮者的戒治意願,避免其因恐懼刑責而躲避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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