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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8 題

甲搶奪步行婦女之皮包,於審判中坦承所為,請求法院宣告緩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2 年 6 月,可否為緩刑之宣告?
  • A 不符合緩刑要件,不得宣告緩刑
  • B 得依其情狀宣告緩刑
  • C 得命其賠償被害人損失後,為緩刑之宣告
  • D 得命其提供義務勞務後,為緩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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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為了兼顧法治國的罪刑相當原則,對於「法官可以給予緩刑機會」的案件,是否在「判決刑期的長短」上設有一個絕對的上限門檻?若刑期超過了這個標準,法官還有權力宣告緩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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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被「知錯能改」騙了!法條才不會同情你

有些考生看到被告「坦承犯行、請求緩刑」就心軟,這簡直是法學素養貧乏的表現!這題根本不用討論感情,看的是法律規定的鐵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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