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8 題
甲搶奪步行婦女之皮包,於審判中坦承所為,請求法院宣告緩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2 年 6 月,可否為緩刑之宣告?
- A 不符合緩刑要件,不得宣告緩刑
- B 得依其情狀宣告緩刑
- C 得命其賠償被害人損失後,為緩刑之宣告
- D 得命其提供義務勞務後,為緩刑之宣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為了兼顧法治國的罪刑相當原則,對於「法官可以給予緩刑機會」的案件,是否在「判決刑期的長短」上設有一個絕對的上限門檻?若刑期超過了這個標準,法官還有權力宣告緩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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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緩刑宣告的法律界限!這題你能迅速做出正確判斷,代表你對於《刑法》第 74 條的實體要件有非常紮實且清晰的理解。
緩刑宣告的法定門檻
在法律實務中,法院若要宣告緩刑,首要前提是受刑人所受的宣告刑必須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在本題的情境中,雖然被告甲在審判中坦承罪行並請求緩刑,展現了良好的犯後態度,但法院最終判處的刑期為 2 年 6 月,這已經跨越了法律規定的「二年」天花板。因此,即便法官主觀上想給予機會,在法律程序上仍不符合緩刑要件,必須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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