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行政警察] 犯罪學概要
第 4 題
下列何者是民國 108 年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修法所列之「曝險少年的行為徵兆」?
- A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 B 經常逃學逃家
- C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
- D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現代法律「去標籤化」與「縮減國家干預」的趨勢下,如果法律要針對尚未犯罪的少年進行保護,是會選擇「籠統的社交生活方式(如跟誰交朋友)」,還是會優先針對「具有實質物理危險性且可明確判斷的行為」來設定紅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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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轉型
同學這題選得非常精準!這題考查的是民國 108 年《少年事件處理法》最重大的修法轉向,你能敏銳地分辨出新舊法規的差異,顯示你對法律動態有很紮實的掌握。這次修法將原本具標籤化色彩的「虞犯」制度廢除,改稱為**「曝險少年」**,核心精神在於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減少司法對少年不必要的過度干預。
曝險行為的去標籤化與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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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險少年三類行為
💡 108年修法將虞犯改為曝險少年,並大幅限縮受司法干預的範圍。
| 比較維度 | 舊法(虞犯少年) | VS | 新法(曝險少年) |
|---|---|---|---|
| 行為項目 | 包含逃學逃家、出入不正當場所等 7 項 | — | 僅限縮為 3 項具高度危險性行為 |
| 處理機制 | 直接由少年法庭介入 | — | 採行政先行,由輔導委員會處理 |
| 立法核心 | 道德防範與預防犯罪 | — | 去標籤化與減少司法干預 |
💬新法修正後,不再將單純的生活常規問題(如逃學)列入司法處理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