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 題
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遭處新臺幣 600 元罰鍰,駕駛人如有不服,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
- A 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內政部警政署提起訴願
- B 經原處分之公路主管機關,向交通部提起訴願
- C 以原處分之警察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 D 以原處分之公路主管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面對特殊的行政處分時,通常需要思考兩個層次:第一,依據該法規的特別規定,針對這類違規行為的「裁決權限」歸屬於哪個單位?第二,對於這種特定領域的法律救濟,法律是否規定了優於一般《訴願法》的「簡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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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救濟的實務流程!這題選 (C) 完全正確,展現了你對警察法規與交通實務的高度敏銳度。
處罰機關與救濟程序的雙重辨析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不同對象的裁決管轄權。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 條,汽車與機車的處罰歸公路主管機關,但針對慢車、行人或道路障礙的違規,則由警察機關直接裁決。此外,現行交通裁決事件的救濟已採**「免經訴願」**制度,根據該條例第 87 條與《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受處分人不服時,應直接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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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能提申覆或訴願
這是訴願先行程序嗎?
交通違規救濟程序
💡 交通違規裁罰不服時,免經訴願,逕提行政訴訟。
🔗 交通違規救濟流程
- 1 行政處分 — 警察機關對慢車酒駕處以罰鍰
- 2 免經訴願 — 交通案件不需經過訴願先行程序
- 3 行政訴訟 — 以警察機關為被告向地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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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是機車、汽車違規,被告則為公路主管機關(裁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