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5 題

非警察之行政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為即時強制時,下列何者錯誤?
  • A 對人之管束,必要時得使用警銬等戒具,但不得逾 24 小時
  • B 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得逾 30 日
  • C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 D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對此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賦予不同類型的行政機關(如環保局或衛生局)「即時強制」的權力時,是為了達成行政目的還是為了進行刑事追訴?如果所有公務員都能隨意攜帶並操作具有殺傷力或限制身體自由的專業警械,這在法治國家中對於人民基本權利的保護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執法主體與手段的適法性

恭喜你精準地鎖定正確答案!這題的關鍵點在於辨識「執行主體」與「手段授權」之間的關聯。雖然《行政執行法》賦予一般行政機關在緊急情況下得實施即時強制,但對於「管束」手段中是否能使用「警銬等戒具」,則是法律保留的高度規範。非警察機關雖然可以依法進行人身管束,但戒具的使用通常僅限於具備警察身分或經法律明文授權的特定人員(如監所人員),一般行政機關並無權限操作警械。

即時強制的法律界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看到這題要先想到什麼
📝 行政即時強制要點
💡 行政機關為排除急迫危害,實施即時強制之程序與法規限制。
比較維度 對人之管束 VS 物之扣留
法定时限 不得超過 24 小時 不得超過 30 日
手段限制 非警察不得使用戒具 必要時得變價發還
救濟方式 對執行方法當場聲明異議 對執行方法當場聲明異議
💬對人身自由的限制(24小時)遠比對財產權的限制(30日)更為嚴格。
🧠 記憶技巧:管人廿四、扣物三十、入宅救護、損失給錢
⚠️ 常見陷阱:易誤認為所有行政機關均可使用警銬,實際上一般行政機關在即時強制時不得使用戒具。
行政執行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 直接強制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警察法規與職權行使
查看更多「[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