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8 題
民眾於臺北車站站區內集會、遊行抗議,對此集會、遊行之主管機關為何者?
- A 鐵路警察局
- B 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
- C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D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集會遊行法》在定義「主管機關」時,它是以「該區域的產權或設施性質(如鐵路、機場)」來區分,還是以該土地所在的「行政警察區域」作為統一的劃分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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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D)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代表你對於《集會遊行法》中關於管轄權限的劃分掌握得非常扎實。
管轄權的法定原則
在處理集會遊行案件時,我們必須優先回歸《集會遊行法》第 3 條的規定。法律明確規定,集會遊行的主管機關是「所在地」的警察分局。雖然臺北車站的內部治安與交通維護屬於「鐵路警察局」的管轄範圍,但《集會遊行法》屬於特定的行政法規,其賦予主管權責的對象是地方行政警察機關。因此,即便抗議活動發生在車站建築物內,權限依然落在該地理位置所屬的中正第一分局,而非專業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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