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經營概要
第 3 題
複保險只適用於財產保險,要保人違反複保險的通知義務時,保險人可以主張何種權利?
- A 契約停止
- B 契約無效
- C 契約終止
- D 契約解除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故意隱瞞已投保的事實,試圖透過重複投保來獲取超過實際損失的賠償,這明顯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在法律邏輯上,對於這種從一開始就帶有「獲利意圖」且違法的契約,法律應採取「讓它從頭到尾都不發生效力」還是「先有效再由保險人取消」的方式,才能最嚴厲地阻斷這種不當得利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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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要保人違反複保險通知義務時的法律效果。依據保險法第37條明文規定:「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可知,當要保人未依法履行複保險之通知義務時,法律明定該保險契約之效果為無效。因此,保險人依法得主張之權利為契約無效,故選項B完全符合法條規範為正確答案,而選項A的契約停止、選項C的契約終止與選項D的契約解除,均非本條文所規定之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