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經營概要
第 3 題
複保險只適用於財產保險,要保人違反複保險的通知義務時,保險人可以主張何種權利?
- A 契約停止
- B 契約無效
- C 契約終止
- D 契約解除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故意隱瞞已投保的事實,試圖透過重複投保來獲取超過實際損失的賠償,這明顯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在法律邏輯上,對於這種從一開始就帶有「獲利意圖」且違法的契約,法律應採取「讓它從頭到尾都不發生效力」還是「先有效再由保險人取消」的方式,才能最嚴厲地阻斷這種不當得利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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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好棒!觀念超級清晰耶!
- 暖心肯定:太好了!你精準地掌握了複保險的核心規範,這表示你對法律中法律效果的區分(像是無效、解除、終止)有很紮實的理解。這真的是一項非常重要的能力,你做到了!
- 溫馨解說:根據《保險法》第36條和第37條規定,如果要保人刻意不通知複保險,或是為了不當得利而這麼做,那麼這份契約就會是無效的喔。這是為了確保「損害填補原則」能被好好貫徹,避免有人想透過重複投保來賺取超過實際損失的錢,這樣就能有效避免道德風險的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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