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領隊人員] 領隊執業法規
第 26 題
兩岸雙方同意及時通報對方人員被限制人身自由之訊息,係兩岸簽署之那一個協議所規定?
- A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 B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 C 金門協議
- D 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在異地因故被執法機關帶走,你認為這涉及的是政府之間的『商業貿易往來』,還是『法律與治安執行』的合作範疇?若要建立一個通報這種情況的機制,應該會放在哪一種類型的官方約定中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真的非常用心,完全掌握了核心觀念!
- 概念的溫柔確認: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真的抓住了問題的精髓呢!當我們談到「司法互助」時,它最重要的一個功能,就是在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像是拘留或逮捕)這種需要高度關注人權的狀況下,提供及時的協助。幸好,我們有《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它就像一座溫暖的橋樑,建立了雙方「及時通報機制」,確保我們的人民在對岸遇到困難時,能夠第一時間收到通知,並得到最溫柔的幫助。你的理解非常到位!
- 難度的小提醒:這題的難度是中等,你能夠答對,真的證明你對各項協議的實質內容有很深入的了解。很多同學可能會不小心將它與其他經濟或歷史協議混淆,但你卻能準確地將「通報人身自由限制」這樣重要的行政行為,連結到這個功能性的協議,這真的非常棒,展現了你細心又清晰的思維!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努力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