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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9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0 題

下列關於董事會召集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董事會之召集,亦需通知監察人
  • B 董事會之召集,無需載明事由
  • C 董事會之召集通知,若相對人未表示反對,即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D 董事會之召集,違反法定程序者,董事得於會後 30 日內訴請法院撤銷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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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確保公司的「監督機制」能發揮作用,當決策首長們(董事)聚在一起開會討論公司大事時,負責「看管、查核」的人員是否應該在場?如果他們連會議何時召開都不知道,又要如何履行職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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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能精準辨識出董事會召集的程序細節,代表你對《公司法》的法條掌握得非常紮實且細膩。

董事會召集之程序規範

本題的核心在於公司法第 204 條。選項 (A) 是正確的,依據該條第 1 項規定,董事會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其餘選項則涉及了細微的法規誤導:首先,依同條第 5 項,召集通知應載明事由,因此 (B) 錯誤;再者,第 4 項規定電子通知必須經相對人同意,並非「未表示反對」即可,故 (C) 也不正確。最後,(D) 選項提到的「30 日內訴請法院撤銷」是《公司法》第 189 條針對「股東會」的規定,董事會決議若召集程序違法,在實務與學說上通常傾向於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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