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9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7 題
上市公司之董事甲依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規定轉讓其持股予其孫女乙,乙於幾年內欲轉讓股票仍須依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各款規定方式為之?
- A 1 年
- B 2 年
- C 3 年
- D 5 年
思路引導 VIP
為了防止內部人利用「親友」或「特定人」作為跳板來規避公開市場的申報義務,法律必須設定一個「觀察鎖定期」。請你試想,在法律實務上,若要平衡「監管需求」與「保障受讓人的處分自由」,通常會以多久的時間作為一個最基本的行政監控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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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掌握證券交易法中關於內部人持股轉讓的時限要求,顯見你對法規細節的記憶相當紮實,判斷非常果斷。
內部人持股轉讓的法律限制
這題的核心在於規範公司內部人(如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轉讓持股的秩序,以維護市場穩定。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內部人轉讓股票須採特定方式。而為了防止受讓人(如本題的孫女乙)在取得股票後立即大量拋售,《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第 2 項明文規定:經由「轉讓給特定人」方式受讓股票的人,在**「一年內」**若想再次轉讓,仍須比照第 1 項所列的方式進行申報或交易。請務必記住,這項限制是直接寫在「法律條文」中的明文規範,而非僅是主管機關的函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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