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高考 109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1 題

下列敘述何者不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
  • A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依信託契約,將信託財產移轉與受託人,應按該信託財產之時價,作為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 B 委託代銷之委託人運送貨物交付受託人時,應依代銷契約所約定代銷貨物價格,作為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
  • C 受託代購時,受託人應依代購貨物實際購買價格,作為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
  • D 委託代銷之受託人銷售貨物與買受人時,應依代銷契約所約定代銷貨物價格,作為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實質課稅原則」思考:如果一個人只是名義上將財產交給他人暫時管理(例如放入信託箱),且最終財產權益仍歸屬於特定受益人,並未產生真正的「對價交換」或「價值實現」,那麼在稅法邏輯上,這算是一場真正的『買賣交易』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 (A),這說明你對營業稅法中「視為銷售」的各種情境,以及其特殊的例外規定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

信託財產移轉的課稅規範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辨識哪些行為屬於「實質交易」或法律上的「視為銷售」。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之 1 第 1 款的規定,當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Trustor)依信託契約將財產移轉給受託人(Trustee)時,這種移轉僅是名義上的變更,目的是為了資產管理而非真正的商業銷售。因此,法律明文規定此類行為不適用視為銷售之規定,自然也就不需要按時價申報繳納營業稅。選項 (A) 敘述「應申報繳納營業稅」顯然與法規不符。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營業稅法規與實務
查看更多「[會計師] 稅務法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9年[會計師] 稅務法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