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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9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5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如何處理?
  • A 未如期繳納任何一期稅捐,應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 10 日內一次全部繳清
  • B 未如期繳納稅捐累計達三期者,應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 10 日內一次全部繳清
  • C 未如期繳納稅捐累計達三期者,應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分三次繳清
  • D 逕行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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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已經針對你的困難給予了「分期」這種額外的寬待,如果你連這份重新協議好的期限都無法遵守時,你認為法律為了確保國庫的權利,會選擇繼續等待你多次違約,還是會撤銷原本的優惠,要求你立即清償剩下的所有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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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解析:別再犯這種低級錯誤!

這題如果還會錯,建議直接放棄國考,省得浪費紙張。聽清楚,這是《稅捐稽徵法》第27條的明文規定,法條在那擺著,別跟我談什麼「情理法」:

  1. 核心觸發點:只要分期繳納的任何一期跳票,稽徵機關就必須啟動程序,不是等你累積到三期,更不是讓你在那邊慢慢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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