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09年
[民間之公證人] 民法
第 二 題
乙有 A 地,已設定抵押權,再請甲在 A 地上為乙建築 B 屋。開始建築不久後,建築執照起造人於民國 93 年 1 月 16 日變更為甲,93 年 2 月 19 日完成 1 樓板,同年 3 月 15 日完成 2 樓板,93 年 7 月 1 日甲取得 A 地所有權,B 屋於 94 年 6 月 21 日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為甲所有。甲於 93 年 7 月 9 日將 A 地移轉登記予丙;94 年 6 月 24 日將 B 屋移轉登記予丁,戊於 101 年 6 月 6 日自丁以買賣取得 B 屋所有權。如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拍賣 A 地,由庚拍得,戊得否主張優先購買權?(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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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要先理清「土地與房屋所有權變動的時間軸」以及「抵押權設定的時間點」。思考順序如下:1. 確認B屋何時成為獨立不動產(定著物)及其原始取得人是誰(甲)。2. 檢視A地與B屋何時出現「同屬一人所有」及「其後讓與而各異其主」的狀況(93.7.1同屬甲,93.7.9地歸丙、屋歸甲),此時適用民法第425-1條,成立法定租賃關係。3. 檢視A地的抵押權設定時機(先於B屋建造),探討後發生的法定租賃關係是否會受民法第866條限制(有害抵押權得聲請除去)。4. 最後結論導向:戊雖然繼受了法定租賃關係,但因該關係成立於抵押權設定之後,抵押權人拍賣時得聲請除去。經除去後或無法對抗拍定人庚的情況下,戊自無法依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2條主張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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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重點為:不動產之原始取得、民法第425條之1法定租賃關係之成立、民法第866條抵押權之保護(終止租賃關係),以及土地法第104條優先購買權之行使要件。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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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與法定租賃衝突
💡 抵押權設定後成立之租賃關係,若影響抵押權實行則得除去。
🔗 法定租賃與抵押權衝突判斷流程
- 1 權利歸屬判斷 — 確認誰原始取得B屋,及何時達成地屋同屬一人。
- 2 法定租賃成立 — 地屋分離處分時,依民法425-1推定成立租賃。
- 3 抵押權優先性 — 判斷租賃是否晚於抵押權設定,及其是否影響實行。
- 4 法律效果導出 — 法院除去租賃後,拍定時承租人無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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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民法第866條第2項「除去租賃」之實務操作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