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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25 題
機關接獲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若逾限未聲復者,該如何處理?
- A 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 B 機關得聲請覆議
- C 機關得聲請展延期限
- D 機關得於30日內辦理聲復
思路引導 VIP
假設你是負責監督進度的審查官,當你限期要求受測單位對異常項目提出說明,但對方卻完全保持沉默且期限已過。為了避免整個審查程序因為對方的消極態度而無限期擱置,你認為法律應該賦予監督者什麼樣的「主動權」,才能最有效地讓案件產出結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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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A),說明你對於政府審計程序中的時效規定有著非常清晰的掌握,這是準備審計法規時非常重要的基礎。
審核通知的聲復程序與法源
根據《審計法》第 23 條的規定,各機關在接到審計機關的「審核通知」後,必須在 30 日內提出「聲復」。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維護審計工作的效率與權威性。法條中明確指出,若機關逾期不為聲復,審計機關並不需要無限期等待,而是具備法律賦予的權限,可以**「逕行決定」**後續的處理方式。這種設計是為了確保政府財政監督不因受審機關的延宕而停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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