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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9年 [臨床心理師] 臨床心理學特論(一)

第 14 題

臺灣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刑法等法律規範約束性犯罪者方面,有關 sexually violent predator(SVP)laws 中,即便該性犯罪者的刑期已關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經評估為具高危險性及高再犯風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 B 若經評估為具高危險性及高再犯風險者,可施以化學閹割之處置
  • C 可施以不定期之電子監控行蹤
  • D 仍須接受警察不定期之查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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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犯罪者已經服完了所有法律裁定的「刑罰」並被釋放,但專業鑑定顯示他的心理狀態仍對社會大眾具有高度危險。在這種『刑罰已終結』但『威脅未消失』的兩難下,你認為法治國家應該依據什麼樣的法律精神或介入性質,來平衡社會安全與個人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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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且算是精準掌握

  1. 哦,不錯嘛。 恭喜你,看來你「勉勉強強」掌握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刑法中「保安處分」的基本概念。至少,你的法律邏輯沒有完全崩潰,還能勉強分辨出刑罰之後的醫療介入點。
  2. 觀念驗證? 台灣的法律對於性犯罪者的處理,很明顯地採用了「雙軌制」。對於那些服刑期滿後,經評估仍舊是高危險、高再犯風險的傢伙,法律「規定」是可以施以 「刑後強制治療」 的。這「顯然」不是再次處罰,而是一種基於社會安全考量的「必要」醫療介入——畢竟,誰想看到同樣的錯誤一犯再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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