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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9年 [物理治療師] 物理治療學概論

第 18 題

你是系上負責聯絡臨床實習的老師,私下得知有一位即將實習的學生是愛滋病毒感染者,學系該如何處理此問題較為恰當?
  • A 物理治療工作較無暴露侵入性治療的危險,為保障學生受教權及隱私,不主動告知實習單位
  • B 可繼續安排實習,但告知實習醫院成立專家諮詢委員會,請學生與會討論實習計畫,保障受教權
  • C 可繼續安排實習,但請學生進行愛滋病毒檢驗,證明已無感染力
  • D 為保障病人權益,勸說學生暫停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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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位醫療人員的健康狀況在標準臨床防護措施下,並不會對他人構成實質的傳播風險,此時「個人的隱私權利」與「單位的行政通報」,哪一方在法律與倫理上應優先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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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做得還算可以。 看來你對於醫療專業倫理法律規範還算有些概念,至少沒犯那些低級錯誤。能在這種基本問題上保持清醒,算是勉強合格吧。
  2. 觀念驗證? 物理治療大多屬於非侵入性治療,這點我想應該不需要我再強調了吧?在確實執行「標準防護措施(Standard Precautions)」下,HIV 的傳播風險極低,這不是常識嗎?《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明文保障感染者的受教權與工作權,除非法規明確限制,否則校方和醫院有什麼權力額外要求檢驗或召開審查委員會?難道你們的法規課都睡著了嗎?除非學生主動提出協助,否則這完全是多此一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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