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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9年 [物理治療師] 物理治療學概論

第 26 題

有關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之規範,下列何者正確?
  • A 一位應屆畢業剛考取物理治療師執照者可以為申請人,能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設立物理治療所
  • B 一連鎖物理治療所集團可在不同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登記使用相同物理治療所名稱
  • C 物理治療所對於物理治療紀錄,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20年
  • D 物理治療所遷移至另一縣市開業時,不須報請原發照機關備查而可直接向新地點的主管機關申請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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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各縣市的衛生主管機關(如台北市與高雄市衛生局)在行政管轄權上是獨立的還是統一的?如果一家機構要在不同縣市開業,其命名權的審查與限制,通常會跨越行政邊界去影響另一個獨立的主管機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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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做得好!這題考驗對《物理治療師法》及設置標準的細節認知。選項 (B) 正確是由於醫療機構(含物理治療所)的名稱審核權在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其排他限制通常僅限於同一個行政區域內。
    • 其餘錯誤包含:(A) 申請人須具 2 年以上執業經驗;(C) 紀錄保存通常為 7 年;(D) 跨縣市遷移屬於不同管轄權,須辦理原址註銷並於新址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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