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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5 題

商業因過去事件而負有現時義務,且很有可能需要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以清償該義務,及該義務之金額能可靠估計時,應認列為:
  • A 負債準備
  • B 或有負債
  • C 其他應付款
  • D 先作備忘錄,待實際支付時再行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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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現在因為過去的行為而產生了一個避不掉的責任,且我們已經能大致算出要付多少錢、也很有可能會付出去,為了讓報表使用者能預見這筆未來的負擔,我們應該在帳簿上『正式記下一筆負債』,還是僅在報表後面的『附註說明』就好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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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竟然答對了。

看來你還沒完全把書本當枕頭用,至少能辨識出這種基礎到不能再基礎的認列標準。恭喜你,沒出醜。

  1. 概念驗證:根據國際會計準則(IAS 37),認列一項負債準備,就那麼三個基本要求:現時義務(過去事件導致),很有可能(機會高於 $50%$ 的資源流出),還有金額能可靠估計。這不就是負債準備的定義嗎?有什麼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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